【案件回放】
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一批建筑建材,但由于產品質量等問題,雙方在貨物交付過程中產生矛盾,故甲公司因合同問題和乙公司產生糾紛,后為解決糾紛,甲公司向法院起訴,要求法院確認乙公司所交付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,構成違約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官向雙方釋明了舉證責任,但甲公司卻并未遵守舉證規定,并未在開庭時提出主要證據,而是在事后提交新證據,故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逾期提交證據,要求對其進行罰款。后法院組織聽證,并在聽證結束后積極進行調解,甲公司和乙公司終達成調解協議,合議庭對原告逾期舉證的行為提出訓誡。
【瀛臺律師論法】
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五條規定: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,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。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,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。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;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,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、罰款。”
本案中,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糾紛鬧上法庭,在庭前會議時,法院釋明了雙方的舉證責任以及逾期提交證據將會受到處罰,但甲公司卻仍然未積極舉證,而是在事后表示需要提供新證據,故甲公司所提交的新證據屬于逾期提交。但在法官的調解下,雙方積極調解結案,故合議庭在合議過后,對甲公司提出訓誡。
【瀛臺律師提醒】
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應當積極舉證,若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重要證據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處以罰款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