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國,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有罪外,其他情況都是視為是無罪的。根據公安部于2021年12月份最新頒布的相關文件,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決、裁定,或者說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,或者說辦案單位直接撤銷案件、撤回起訴,對其終止偵查的,都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。那么這些人到派出所去申請,派出所必須為其開具無犯罪證明,如果不予開具,可以直接投訴。因此,即使被拘留過,甚至被逮捕過,只要沒有被法院判決認定有罪的,都可以開出無犯罪證明。